《大西洋月刊》評論 | 康納·克拉克《保守主義者為何應放過哈佛》

最高法院曾作出的允許國稅局撤銷大學免稅資格的判決,對文本主義者而言是一場噩夢。

康德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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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天,特朗普政府與大學,尤其是與哈佛大學之間的衝突迅速升級。據多家媒體報導,國稅局(IRS)已開始計畫撤銷哈佛大學的免稅資格。失去所得稅免稅資格,對哈佛而言將是災難性的。不僅因為免稅能為大學節省巨額稅款,更因其對籌款至關重要——捐贈者正是依賴該免稅政策,才能獲得慈善扣稅優惠。

那麼,國稅局為何要重新審查哈佛的免稅資格?這需要一個合理的理論依據,因為根據聯邦稅法第501(c)(3)條的規定,只要一個機構滿足該條款列出的標準,就「應當」(shall)享有免稅資格,而非「可以」(may)。其中一項標準是:該機構必須專門以「教育目的」設立。

然而,特朗普政府一貫是「先開火,後定調」,此次也沒做出明確解釋。不過,近來確實有一股日漸成型的思潮,意圖挑戰大學及其他被視為左傾組織的免稅地位。(這種趨勢在《華爾街日報》的社論版上可以清晰地看到,相關文章可見此處、此處和此處。)這一運動背後的核心理論,是對1983年最高法院判決 鮑勃·鐘斯大學訴美國案(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 的廣義重釋。

鮑勃·鐘斯大學是一所保守派基督教大學,歷史上曾實施種族歧視,並聲稱這種做法源於《聖經》教義。在一段漫長複雜的拉鋸戰之後,國稅局在上世紀70年代撤銷了該校的免稅資格,該大學遂提起訴訟予以挑戰。最終,最高法院以8比1的裁決支持了國稅局的決定,認為該裁定既符合法律,也合乎憲法。法院的理由是,儘管法律規定機構應以「教育目的」為宗旨,但要獲得免稅資格,機構還必須證明其行為「不違背既定的公共政策」。法院聲稱,這一標準可從稅法的整體目的中推導出來。

引人注目的是,自鮑勃·鐘斯案判決以來,國稅局幾乎從未動用這一看似寬泛的「公共政策」標準,而最高法院也因此未再有機會進一步明確這一模糊判例的適用邊界。對此保持克制,是有正當理由的。尤其對保守派而言,更應警惕行政機關肆意擴權,自行定義何為「既定公共政策」。

其一原因在於,存在政治報復的風險。特朗普及其盟友並非第一個主張擴展鮑勃·鐘斯案的人。一些自由派學者也曾呼籲將其適用於那些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實施歧視的組織。因此,宗教組織尤其擔心該案模糊不清的界限。例如,在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辯論中,大法官撒母耳·阿利托曾詢問:如果同性婚姻成為憲法權利,那些持反對立場的組織是否將面臨失去免稅資格的風險?時任總檢察長坦率地承認:「這無疑將成為一個問題。」

這種擔憂在鮑勃·鐘斯案本身中也得到了體現。大法官路易斯·鮑威爾在其協同意見中指出,此判決可能產生「從眾效應」。他寫道:「為非營利組織提供免稅資格,是限制政府正統意識形態影響社區生活關鍵領域的一個不可或缺手段。」在一個宣導個人權利的多元社會中,根本性的公共政策往往相互衝突。反歧視原則固然重要,但結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亦不可忽視。我們該如何權衡取捨?又由誰來決定?傳統上,保守派向來反對將如此大的裁量權交給聯邦行政機關。

在「特朗普時代」,對未來民主黨政府可能行為的擔憂,或許顯得過於理想主義。但保守派反對擴展鮑勃·鐘斯案還有一個更扎實的理由:該案對當代「文本主義者」而言,簡直是場災難。

那次8比1的判決中,唯一的反對者是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這位現代保守派法學運動的先驅。他在異議意見中明確指出:將稅法與國家政策目標對齊的職責,屬於國會——不是法院,更不是行政部門。鮑勃·鐘斯大學的歧視行為或許令人不齒,但該校顯然符合法律所定義的「教育機構」標準。而且,該法律並未授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正如倫奎斯特所言,這是「由國會明確設定標準」的法律。

若要將倫奎斯特的話翻譯給今日的保守派大法官聽,大可直接更新成這樣一句:允許一個行政機構憑空決定哪些活動符合「公共利益」,而這決定甚至可能毀掉一個機構的根基——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重大問題」(major question)。而重大問題,正是國會不願下放給官僚機構,也不能推卸司法監督的事務。

鮑勃·鐘斯案雖已在實踐中被擱置多年,但它仍是現行法律——如同一把上膛的武器,等待某位願意忽視其缺陷的行政官員拾起。然而,它之所以從未再被使用,正是出於諸多正當理由。而保守主義者,理應最堅定地反對對該案的倉促重啟。

發表於《大西洋月刊》2025年5月刊,原文鏈接為

https://www.theatlantic.com/ideas/archive/2025/04/harvard-trump-irs-nonprofit/68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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